
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2、用人单位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有哪些内容?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3、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提供工资清单?
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支付工资?
由用工单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建设单位资金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开工建设?
不得开工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