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必须开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是否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需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需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5、农民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不能进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